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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4节(第2页)

l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

(2007)s中刑一重字第0005号

公诉机关l省s市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李保全,男,1974年6月20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l省s市。因本案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,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。现羁押于s市第二看守所。

辩护人简明,系s市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辩护人罗杰,系s市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l省s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,于2007年1月23日以s检刑诉(2007)3号起诉书,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(2007)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。李保全提出上诉,l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,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,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l省s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敏、王鸿洲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李保全及其辩护人简明、罗杰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:经庭审举证,质证和认证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的客观方面,如犯罪行为、手段、工具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,本案尚存在一些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。因此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的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。

根据现有证据,被害人死亡后果无法认定系李保全所为,被害人祖父魏天明有重大作案嫌疑,公诉人可另案起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二条(三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:

一、撤销本院(2007)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。

二、原审被告人李保全无罪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l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、副本六份。

审判长李丽梅

审判员李欣

审判员赵济伟

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

书记员潘妍

五一长假刚过,迟来的无罪判决书就送到了律所。

拿着这份判决书,老罗竟激动地留下了泪水:“看到了吗?老简,我们赢了,一只脚都踏进鬼门关的人,就这么硬生生被我们拉回来了。”

“也不是第一次了,用不着这么兴奋吧?”我平静地笑了笑。

“你不懂。”老罗一把拉起我,“走,跟哥收代理费去。从今天起,我也能光明正大地跟人说我是罗杰,而不是老罗家那小子了。”

他不由分说地把我塞进了车里,一踩油门,风驰电掣般向开发公司的大厦驶去。

然而,人生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。当我们把车在停车场停好的时候,一股凄凉萧瑟的气氛就不由分说地包围了我们。

开发公司早已人去楼空,玻璃门上被人贴上了讨债的大字报。

“骗子!”“还我血汗钱!”“还我公道!”“欺诈销售!”“害人害己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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